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取消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2018-05-15 10:32:40 浏览次数:
按照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黑建金[2018]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需要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问题,我中心从2018年5月15日起,职工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取消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从留存的电子业务档案中查询。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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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黑龙江省住建厅《关于取消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黑建金[2018]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解决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需要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问题,我中心从2018年5月15日起,职工在办理贷款或提取业务时,取消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从留存的电子业务档案中查询。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