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解读
关于《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经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阅通过,2020年4月28日,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了《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鹤住发〔2020〕10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鹤住发〔2020〕11号,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就制定《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0〕2号)等法律法规。
二、《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提取范围,提取额度,提取凭证,提取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一)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套房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九种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缴存人申请老旧小区改造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居民出资部分;申请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
(三)提取凭证: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取消了契税发票,异地购房取消了《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取程序:缴存人在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网厅、手机APP等渠道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审核,即时办结。缴存人到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当场办结;不能现场审核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法律责任: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的业务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程序,贷款担保,贷款偿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贷款对象:明确了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合并计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条件:增加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自购买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等限定。
(三)贷款额度:明确了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标注购房金额的70%,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标注购房金额的50%。同时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四)贷款期限:增加了“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限定。
(五)贷款利率:明确规定“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六)贷款程序:公积金中心在接到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对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依法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公积金中心自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七)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八)贷款偿还:明确了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九)法律责任:骗取本人或他人公积金贷款的,应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五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同时将失信人员信息报本市诚信信息管理部门。被骗取的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追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制定的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8月10日发布的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鹤住发〔2018〕5号)同时废止,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公积金“12329”服务热线咨询。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