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2017-10-09 16:57: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提取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1)中心实行贷款自主核算,取消一年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最高额度每人40万元人民币,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增值税发票金额或抵押房屋评估价款的50%。
(3)对于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我中心不予受理。(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为依据)
二、提取政策
(1)取消患重大疾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公积金。
(2)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盖章。
上述政策调整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