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商品房)贷款办理新流程
2022-05-20 16:35:12 浏览次数:
一、借款人在提交贷款申请前,需与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需经住建部门备案,并且合同中明确:“买方将购买房屋的首付款预交给卖方,待买方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金额划入卖方账户”。
二、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相应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按《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放款到卖方银行账户。
办理须知:
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按新流程执行;已完成产权登记的,贷款可划入借款人银行卡,政策过渡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自2023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新流程
附:住房公积金个人(商品房)贷款申请要件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5月19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商品房)贷款申请要件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及还款银行卡(工、建I类银行卡);
2.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发票(两年内);
3.卖方开户银行账号
以上要件均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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