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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16 14:27:10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7名委员,2020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2019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2.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3.审议通过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4.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政策;

    5.修改《鹤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

    6.《鹤岗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7.《鹤岗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隶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设9个科,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53人,其中,在编43人,非在编10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46家,净增单位16家;新开户职工0.27万人,净增职工0.11万人;实缴单位938家,实缴职工5.73万人,缴存额8.1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74%、1.96%、5.84%。2020年末,缴存总额74.1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6%;缴存余额45.25亿元,同比增长8.3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0年,0.9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65亿元,同比增长18.0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7.06%,比上年增加5.89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28.8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21%。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64万笔0.4002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33.16%、27.23%。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87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65万笔41.75亿元,贷款余额6.2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0.83%、0.97%、  -19.0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3.75%,比上年末减少4.65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家。

    2.异地贷款:2020年,发放异地贷款19笔308.5万元。 2020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69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72.48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9.03亿元。其中,活期0.1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8.91亿元,1年以上定期9.9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13.75%,比上年末减少4.6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11,269.25万元,同比增长14.59%。存款利息9,001.1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260.01万元,其他8.0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6,782.27万元,同比增长12.2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6,722.1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60.1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4,486.98万元,同比增长18.23%。增值收益率1.03%,比上年增加0.0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692.1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79.6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15.10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79.6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15.10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571.7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232.8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809.93万元,同比下降5.52%。其中,人员经费602.58万元,公用经费137.46万元,专项经费69.89 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09.9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02.58 万元、137.46万元、69.8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35.70万元,逾期率2.1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18,571.79 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88%,国有企业占 32.30%,城镇集体企业占2.46%,外商投资企业占1.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7%,灵活就业人员占0.01%,其他占1.28%;中、低收入占98.69%,高收入占1.31%。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2.64%,国有企业占10.48%,城镇集体企业占17.93%,外商投资企业占2.3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7%,灵活就业人员占0.07%,其他占3.67%;中、低收入占98.94%,高收入占1.06%。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7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8.36%,租赁住房占3.3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3.0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49%,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4.9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83%,高收入占1.1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0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8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7.46%,比上年末减少0.1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50.8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35.61%,90-144(含)平方米占52.27%,144平方米以上占  12.12%。购买新房占38.2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61.7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9.6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0.0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38%。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1.82%,30岁-40岁(含)占47.73%,40岁-50岁(含)占15.15%,50岁以上占5.30%;首次申请贷款占89.0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0.98%;中、低收入占97.35%,高收入占2.65%。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26.84%,比上年减少1.2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推行业务网办,阻断疫情传播。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倡议缴存单位及职工利用“单位网厅”、“手机APP”等网上平台办理、查询公积金业务,“12329”热线认真做好政策解答和网上业务办理指导工作。全年共办理线上业务21,965笔,接听“12329”热线电话4,725个,线上业务占全部业务总数的45.18%。

    2.严格内部管理,强化自身防护。在大厅入口处设立检测岗,窗口柜台外1米处设置隔离带,认真履行扫码测温、消毒防护、信息登记等防疫流程,做好办事群众分流疏导,同时放宽业务要件有效期限制,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申请办理业务的,可延期3个月办理。全年共接待办事群众近3万人次,累计办理线下业务26,653笔。

    3.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发布《鹤岗市住房公积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鹤住发〔2020〕3号),截止2020年6月30日,为3家受疫情影响的单位办理了缓缴业务,累计缓缴金额 132.59万元;对369笔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贷款作出免除罚息,不作逾期记录处理,涉及贷款本金264.62万元,免除罚息7,455.76元,缓解缴存单位及职工经济压力。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按照《中共鹤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鹤编发〔2019〕96号)要求,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更名为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隶属于市政府,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编制52名,内部机构14个(均为正科级):综合科、人事科、信贷科、核算科、信息科、计划财务科、资金归集科、审计稽核科、政策法规科、绥滨管理部、萝北管理部、矿区管理部、向阳管理部、工农管理部。领导职数:主任1职(正处级),副主任3职(副处级);内部机构领导职数:科长14职、副科长6职。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中心职能当年无变化。

    中心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当年无变化。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下发《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鹤住发〔2020〕14号)

   (1)根据建金〔2005〕5号文件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鹤岗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8,238元(4,020元/月)。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2,060元。最低限额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50元执行。

   (3)最高缴存比例为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最低缴存比例为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重新制定《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鹤住发〔2020〕10号),新提取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2018年8月10日《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鹤住发〔2018〕5号)同时废止。

   (1)将购买保障性住房、拍卖住房纳入购房提取业务范围。

   (2)新增异地购房提取还贷、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业务。

   (3)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取消契税发票手续要件;异地购房的,取消《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手续要件。

   (4)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额度每月800元,年提取额度合计9,600元。

    3.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重新制定《鹤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鹤住发〔2020〕11号),新贷款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10日《鹤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鹤住发〔2018〕5号)同时废止。

   (1)贷款对象:明确规定了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夫妻双方合并计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2)贷款条件:增加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自购买自住住房之日起,一年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等限定。

   (3)贷款额度:规定“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4)贷款期限:增加了“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限定。

   (5)贷款担保: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房屋开发单位须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6)贷款偿还:明确了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无变化。

    4.归集政策调整情况。制定并下发《关于实施<鹤岗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鹤岗市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鹤住发〔2020〕7号),将有稳定收入的农村转移人口和城市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使更多人群享受公积金政策红利。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中心已于2020年5月1日开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业务,当年未接到职工办理申请。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积极开展“跨省通办”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 53号),要求,扎实开展“跨省通办”相关工作,截止2020年年底,已实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共3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

    2.简化业务审批流程。除缴存单位注销、公积金贷款业务仍保留二级审批外,其余业务均调整为一级审批,并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管理部,全面实行“柜员受理,部长核准”业务办理模式。同时充分利用移动网上办公系统,开展远程业务审批,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

    3.压缩业务办理时限。对能够现场审核的提取业务,当场办结、即时到账;对需要后续核实的提取业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相比之前提速40%;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职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相比之前提速30%。

    4.退休提取业务实现“同城通办”。开放业务控制权限,打破网点区域限制,对退休提取业务实行“同城通办”,职工可以在全市任意公积金网点办理退休提取,解决职工排队提取公积金问题。

    5.大力推广“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模式。通过召开业务培训会、网上一对一指导、上传业务图解教程等方式,加大对单位网厅的服务指导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单、现场演示、网络宣传等形式,积极推广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服务。同时在服务大厅配备内外工作人员,分别进行“线上”引导办理、“线下”兜底办理,实现“线上、线下”服务无缝衔接。

    6.积极推动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

   (1)完善单位网厅业务功能。在单位网厅增加“市区转移、异地转移”业务,网上缴存业务种类增至14个,基本实现汇缴业务种类网上办理全覆盖。截至年底,网厅单位开户数已达835家,占实缴单位总数的近90%,网厅业务办理量占全部缴存业务总量的近70%,推广工作成效显著。

   (2)增加手机APP业务种类。在手机APP上增加购房、租房提取功能,推出移动端业务24小时受理服务,全面将公积金业务由窗口办理向网上业务平台转移。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累计注册用户32,275名,“网上办”和“掌上办”成为我市公积金管理服务新常态。

   (3)完成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接入工作。按照全市建立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要求,与公安、民政、社保等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在线核查缴存职工户籍、婚姻、就业等信息,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要件,优化业务审核流程。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积极配合完成省级监管系统建设方案编制及省级监管平台的开发测试,于2020年12月30日正式接入省级监管平台。

    2.将现有业务软件升级为“云3”系统,实现所有业务环节全流程推送,批量业务自动定时触发,全面提高结算、记账、监管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0年3月,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黑龙江省文明委授予“省级文明窗口”荣誉称号。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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