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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方案

2016-06-03 09:14:31  浏览次数:

    为了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组织中层以上干部认真学习,并结合鹤岗实际制定了方案。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出申请,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本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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