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鹤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一、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经中心党组研究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通过,现增加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还贷业务,需提供材料如下:
(一)近一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
(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三)个人征信报告;
(四)身份证、银行卡;
(五)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
二、缴存职工在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核查申请人异地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户籍等相关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和要件的真实准确。
目前各省、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无法核查职工异地购买房屋的真实性,对此,我中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对该项业务补充规定如下: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注明联系电话并加盖“查询专用章”。
此规定自2019年5月27日起执行。
附:《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样本)》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19年5月27日